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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监】关于在申请医疗器械有关许可中递交虚假申请的处理措施公告

发布:2024-10-23 15:02,更新:2024-11-20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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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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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审评审批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理措施予以公告:


申请人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许可事项,必须依法提供真实申报材料,积极配合接受核查、检查,不得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隐瞒甚至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的申报材料。


在受理、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并核实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省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理,在法定年限内不受理其相应的申请。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局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处理。


医疗器械—处理措施



来源|湖北药监

编辑 | 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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